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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記者鮑建信、李立法/高雄報導〕一對夫妻喜獲麟兒,但女方對小孩的姓氏有意見,交由戶政機關抽籤決定,結果男嬰的外婆抽中從母姓,男方不滿打官司,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認定,戶政單位抽籤過程未違法,判決他敗訴。
案發時擔任萬丹鄉戶政事務所主任的吳東信表示,記得當時男嬰是由外婆抱來報戶口,戶政人員確實查證男嬰身分,並得知男嬰父母對從父姓或從母姓出現歧異,依規定准予由男嬰的外婆抽籤決定,結果抽中母姓,當父親的無法接受,提出訴願失利後又提起行政訴訟,戶政人員予以尊重,強調整個過程依法行事,禁得起檢驗。
為求公平及避免爭議,萬丹戶政事務所特別做了「子女從姓抽籤筒」,製作3顆印有母姓、3顆印有父姓,共6顆乒乓球放入筒中,有需要抽籤時,戶政人員會用新的紙將籤筒封住,讓民眾抽籤。
據了解,本案女方前年生下男嬰,因不願讓小孩從父姓,由其母持小孩出生證明書等證件,到萬丹戶政事務所辦登記,並以父母對小孩姓氏有爭執,經戶政人員准許,由小孩的外婆抽籤結果從母姓。
男方獲悉結果非常氣憤,指小孩姓名應由父母親決定,縱使意見不一,也應由兩造抽籤決定,對戶政機關讓外婆抽籤決定小孩姓氏,很不滿,並強調未接獲戶政人員通知。萬丹戶政事務所則說,當天戶政人員受理後,電話詢問兩人,男方電話無人接聽,但女方的確不同意小孩從父姓,所以請其母辦理登記。
二審合議庭法官指出,依照民法規定,萬丹戶政事務所准予小孩外婆抽籤決定姓氏,過程並無違法或不妥,判決男方敗訴。男方不滿判決,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
法界人士指出,現行民法規定,父母對小孩姓氏有決定權,但若意見相左,無法達成共識或約定,就由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值得一提的是,夫妻約定小孩姓氏後,但在未成年前,仍有一次變更機會,或者子女成年後,也可以自己決定變更從父姓或母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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