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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方法院審理檢察總長黃世銘涉嫌洩密等案,今天(21日)下午宣判。合議庭認定黃世銘交付、洩漏關說案偵查中的秘密資料給總統、行政院長等人,並舉行記者會公開議文,已經觸犯通保法和刑法洩密罪,因此判刑1年2個月,得易科罰金42萬元。
檢察總長黃世銘因為指揮特偵組偵辦前法官陳榮和收賄案,意外發現民進黨立委柯建銘與立法院長王金平涉嫌關說司法,黃世銘於是向馬英九總統報告相關行政不法情事,並舉行記者會,此舉被檢方認定違反偵查不公開,因此依洩密與違反通保法罪嫌將他起訴。
台北地方法院行政庭長賴劍毅表示,雖然黃世銘強調自己絕無不法,也指出關說屬於行政不法,並無偵查秘密;不過,合議庭認為,整起案件還在偵查中,黃世銘就分別向總統與行政院長報告,甚至在記者會上提供監聽譯文,已經違反通保法和刑法洩密罪法,因此判刑1年2個月,得易科罰金42萬元。賴劍毅說:『(原音)黃世銘是犯通保法第27條,公務員洩漏、交付、通訊監查所得秘密資料罪與刑法132條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機密罪,並從重論以通保法第27條之罪。』
合議庭更表示,黃世銘向總統與行政院長報告期間,案件還在偵辦中,因此無法採用黃世銘主張的「無偵查不公開」;且總統與行政院長對本案關說人員並無法定行政懲處權限,因此報告案情依法無據。賴劍毅說:『(原音)特偵組已經實質偵辦林秀濤等涉嫌貪汙案件而實施通訊監查及偵查,故其辯稱並無偵查不公開原則之適用故不可採。黃世銘雖然辯稱通訊監察譯文可追究相關人員的行政責任,但合議庭認為總統跟行政院長個人對本案關說人員並無法定行政懲處權限。』
雖然黃世銘被判有罪,但法官指出,黃世銘的犯案動機是為了捍衛司法獨立,程序雖有不當,但立意良善,並非惡性重大,因此,相關罪責判處刑度都只有5個月和6個月,並可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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